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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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瑕疵≠推翻鉴定结论

核心价值:本文以一则典型医疗纠纷判决为切入点,剖析法院如何权衡病历瑕疵与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帮助医患双方预判争议焦点,规避举证风险。


一、争议焦点:病历伪造能否直接否定鉴定结论?

在一审判决书中,患者甲主张:“医院乙在术后记录中涂改手术时间,属于伪造病历,应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而医院乙辩称:“涂改系笔误,不影响诊疗实质,原始鉴定意见已明确过错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此案的核心矛盾在于:病历存在形式瑕疵,是否必然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患者甲因“腰椎间盘突出”入住医院乙,行“椎间孔镜下髓核摘除术”。术后出现神经根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手术记录中“开始时间”由“10:20”涂改为“10:25”的行为。


二、分层解析:法院认定规则与操作步骤

第一步:审查瑕疵性质——是“伪造”还是“修补”?

判决书指出:“医院乙提供的原始病程记录显示,涂改处有原记录人签名及修改日期,且修改内容仅为手术开始时间,未触及手术关键步骤描述。”
法院据此认定:该涂改属于“修补性修改”,而非《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极端情形(引用自(2023)新01民终1234号判决书第8页)。
操作方法:当事人应首先区分瑕疵等级——书写不规范、笔误属于“非实质性瑕疵”;涉及病情、用药、手术核心步骤的修改才可能触发推定过错规则。

第二步:评估鉴定意见的独立性

法院进一步分析:“鉴定机构在受理后,提取了未涂改的原始影像资料、麻醉记录及术后护理记录,综合判断认为手术过程符合诊疗规范,神经损伤系解剖变异所致。”
判决书强调:“医疗过错鉴定属于专业性判断,鉴定机构可以独立于病历形式瑕疵,通过其他客观证据验证诊疗行为的合规性。”(引用自判决书第12页)
具体方法:当事人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其是否排除了瑕疵病历的干扰;若鉴定意见仍采信瑕疵病历,则需核查鉴定材料中是否包含独立证据链。

第三步:衡量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

针对患者甲的“推定过错”主张,判决书明确:“涂改行为未导致病历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医院乙未因此逃避举证责任,故不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引用自判决书第15页)
操作步骤

  1. 确认涂改行为是否导致“无法通过病历还原诊疗事实”;
  2. 审查医院是否主动提供了其他证据(如护理记录、检查报告)作为补充;
  3. 若同时满足上述两点,法院倾向于采纳鉴定意见而非直接推定过错。

三、结论与延展:如何应对病历瑕疵争议?

本案最终判决:驳回患者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医院乙承担10%轻微责任)。启示: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机械适用“病历瑕疵即推定过错”,而是综合考量瑕疵性质、鉴定依据的独立性、其他证据的完整性。

补充建议

  • 患者方:若发现病历被涂改,应第一时间申请封存原始病历,并委托公证机构固定证据;在鉴定阶段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是否使用瑕疵材料。
  • 院方:坚持“逐次修改、注明修改时间、签名”的规范操作;若已发生涂改,主动提供其他可验证的诊疗证据(如手术录像、护理记录)。
  • 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优先质疑鉴定材料的合法性,而非急于否定鉴定结论的实质内容。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新01民终1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