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面对病历被修改、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医方拒绝提供监控等困境,很多人不知道该从何入手。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件的复盘,梳理出患方维权的三条“生死线”,希望能为正在经历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提供清晰的路径指引。
一、病历被封存:从源头固定证据
【基本案情】2023年,乌鲁木齐市民张某*因“急性胰腺炎”入住某三甲医院普外科。住院期间,医方在未进行术前讨论的情况下,行急诊“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后患者出现胆漏、腹腔感染,二次手术探查发现“胆肠吻合口瘘”。在术后第9天,患者因感染性休克死亡。
张某*家属在封存病历时发现,病历中“手术记录”的术者签名并非实际主刀医生,且“术前讨论记录”一页有明显重打补记痕迹,死亡讨论记录则是在家属投诉后才补充入档。
【核心侵权点】医疗纠纷中,病历是“证据之王”。但实践中,病历被篡改、缺页、补记、伪造签名的情况屡见不鲜。《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关键动作: 第一时间要求封存全部病历(包括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并制作封存清单。如果医方拒绝封存或只允许封存部分病历,请立即用手机录像,并拨打12345或向当地卫健委投诉举报。封存时限必须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完成,装入信封并签字封口,切不可让病历脱离视线。
二、司法鉴定:如何破除“鉴定难”的壁垒
本案中,家属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鉴定中心以“医方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电子病历原始数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实践中,鉴定机构常以“病历不真实、不完整、材料不足”为由拒绝受理。
应对策略:
- 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 起诉后,由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对外委托鉴定,法院的委托公信力远高于当事人单方委托。
- 要求病历质证: 在诉讼中,先就病历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质证。若医方不能合理解释修改痕迹,可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无需再进行过错鉴定。
- 补充委托电子数据鉴定: 针对电子病历,可申请对电子病历系统的登录日志、修改痕迹、IP地址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以锁定“篡改”事实。
- 选择其他鉴定机构: 若本地鉴定机构均不受理,可申请跨地州委托,例如委托兰州、西安等地的鉴定机构。
特别提示: 如果因为医方原因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举证责任仍在医方。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三、过错参与度认定:决定赔偿的核心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医方有过错,就得全额赔偿”,这是一个重大误区。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认定医方存在多项过错,但考虑到患者自身的基础疾病(急性胰腺炎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风险)以及手术本身的固有风险,法院酌定医方承担**45%**的赔偿责任。
影响过错参与度(原因力)的关键细节:
- 患者原发疾病的危重程度(如感染性休克、DIC等)
- 诊疗行为的紧急程度(急诊手术 vs 择期手术的注意义务标准不同)
- 患者自身是否存在就医延迟、隐瞒病史等过失
- 医方的过错是直接导致损害后果,还是仅仅增加了损害后果发生的概率
赔偿范围明细: 本案支持了死亡赔偿金(按新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过错严重,法院支持了3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中属于医保统筹支付的部分,通常不支持重复赔偿。
四、维权时间线与风险提示
- 0-7天(关键窗口期): 封存病历、复制客观病历、封存疑似输液药品及血制品。
- 15天内: 可向医方所在地卫健委申请行政调解,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 3年内: 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的诉讼时效,切勿超期。
- 1年内: 如进行尸检(死亡患者),应在死后48小时内提出,冷冻条件下不超过7日。
常见败诉风险点:
- 未封存病历,导致后期医方修改门诊记录。
- 未做尸检,死因不明导致因果关系无法认定。
- 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信,白白花了鉴定费。
- 将医方口头承诺“赔钱”当回事,未形成书面协议或调解书。
五、结语与建议
医疗纠纷维权的本质是证据对抗。当病历已经被“修正”,当鉴定机构的大门紧闭,请不要自行放弃。法律赋予了患者特定的程序性权利,只要用对方法,依然可以峰回路转。在此提醒广大患者及家属:面对医疗损害,切勿情绪化地“医闹”,而要理性地“医诉”。
如果您正身处类似困境,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梳理就诊全流程,抓住医方程序性错误,激活法律赋予的推定规则。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相关问答(乌鲁木齐及全疆地区医疗纠纷常见咨询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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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伽师县的亲戚在县医院手术后出现并发症,怀疑医生操作有问题,但医院不给病历复印件,怎么办? 答:医院拒绝提供病历的,属于违法行为。家属应立即向当地卫健委举报,同时书面申请封存全部病历;若医院仍拒绝,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可依法调取或查封电子病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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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医院把手术记录里的主刀医生名字改了,这算伪造病历吗?可以推定医院过错吗? 答:手术记录是证明实际实施手术人员的直接证据。若术后修改术者签名且无合理解释,属于篡改病历。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只要存在伪造、篡改病历情形,法院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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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伊宁市的患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但医院迟迟不配合尸检,超过7天还能尸检吗? 答:超过7天后,尸体组织可能自溶,尸检的准确性大幅下降。若因医方阻挠、拖延导致错过尸检时机,家属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病历资料进行分析,并结合过错推定规则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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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和田市的和田县医院做的剖腹产,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疗鉴定机构说不构成医疗事故,还能起诉吗? 答: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民事赔偿的前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可以起诉,并申请过错及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影响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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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喀什市的医院在我父亲去世后,把死亡讨论记录补写了一份,这份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答:死亡讨论记录属于主观病历,诉讼中必须封存。如果该记录是在纠纷发生后补写的,可以要求医方举证证明补写的合理原因。无法证明的,该记录真实性存疑,可能被排除,甚至导致医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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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阿克苏市的医院让我签了一份“手术同意书”,上面写了“一切后果自负”,这有效吗? 答:手术同意书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例如“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表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患方签字确实代表对手术风险的知情同意,并不免除医方因过错导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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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克拉玛依市的医院拒绝提供门诊电子病历的原始数据,怎么申请电子数据鉴定? 答:在诉讼中可向法院申请对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的操作日志、修改记录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需要提供该系统的软件名称、版本以及医院信息科接口信息,法院会出具调查令调取服务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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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吐鲁番市的老人在养老院被送医后死亡,养老院和医院都有责任,能一并起诉吗? 答:可以一并起诉。但需明确法律关系——养老院是服务合同纠纷或侵权,医院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可合并审理,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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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哈密市的医院在手术中使用了未经批准的材料,导致患者排异,这属于什么过错? 答: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或药品,属于违反诊疗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存在过错。若造成损害,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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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博乐市的医院在病历中把患者姓名写错了,导致医保无法报销,能否起诉医院? 答:因病历记录错误导致患者无法报销或商业保险拒赔的,属于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可要求医院更正病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医保报销差额或保险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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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阿勒泰市的医院距离远,想在外地做司法鉴定,费用谁出? 答:鉴定费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鉴定机构在外地,由此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属于鉴定相关费用,可一并列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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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石河子市的医院叫我去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不去会有什么后果? 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若医方申请而患方拒绝,法院可能认为患方不配合,从而影响对患方主张的采信。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决定是否参加,并明确表示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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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医院做化疗前没做基因检测,导致用错靶向药,这算误诊吗? 答:属于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NCCN指南及国内诊疗规范中,对于特定癌种(如肺癌)要求先检测后用药。未检测而直接使用靶向药,可直接推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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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昌吉市的医院给孕妇用了一种说明书上写着“孕妇禁用”的药,导致胎儿畸形,怎么索赔? 答:这是严重的用药过错。需要收集药品说明书原件、医嘱记录、发药记录。主张损害后果(畸形)与用药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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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库尔勒市的患者术后3个月发现体内有纱布残留,医院拒绝赔偿,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答:诉讼时效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如CT报告提示异物时)起算。体内异物残留属于持续性损害,时效未过,建议尽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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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医院病历复印件和原件不一致,怎么办? 答:复印的病历必须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才具有证据效力。若复印件与原件不符,或拒绝加盖公章,可向卫健委投诉,并在法庭上主张医方隐匿或篡改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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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伊犁州的患者在医院摔倒致骨折,这属于医疗事故吗? 答:患者在院内摔倒,属于医疗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非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样可以起诉医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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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塔城市的医院把CT片子的左右弄反了,导致误切了健康的肾脏,这怎么定性? 答:典型的技术过失,直接认定为医疗过错。属于重大医疗过失,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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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医院让我先交5万块才给做手术,这合法吗? 答:公立医院按照规定收取住院押金是合法的。但不得因未交清费用而拒绝急救或延误治疗。若因欠费拒绝紧急治疗导致损害,医院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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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吐鲁番的患者觉得医院病历记录不真实,自己偷偷用手机拍了照片,法庭采信吗? 答:手机拍摄的电子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有证明力但较弱。因为无法证明拍摄时间、拍摄载体。最佳做法是立即申请封存,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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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喀什地区医院做手术后没告知家属病理报告结果,导致错过后续治疗,医院有责任吗? 答:医方负有及时告知病情和检查结果的义务。未告知重大异常病理结果,侵犯了患方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过错。可主张因此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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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医院拒绝提供护理记录,但手术记录里有护士签名,怎么调取? 答:护理记录是客观病历,医院必须提供。拒绝时,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由律师持令调取。护士签名与手术记录矛盾之处,可用来质证手术过程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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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阿图什市的患者家属放弃尸检后,还能不能打官司? 答:可以打,但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需要分析病历资料中记载的病情演变与诊疗措施是否匹配。若病历本身存在瑕疵,可申请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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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医院病历封存后,患者家属还有权再复印病历吗? 答:封存不等于冻结。患者仍有权在封存后按程序复印客观病历。若医院拒绝,属于违规行为,同样可以投诉或作为证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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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吉木萨尔县的患者在某市级医院手术失败,能否去乌鲁木齐的法院起诉? 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医院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医院在吉木萨尔县,一般应在当地法院起诉,除非有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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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服,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答: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无资质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通常只有一次机会,务必准备好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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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院的医生在手术前没有向家属详细说明风险,只是让签字,这算侵犯知情同意权吗? 答:知情同意权的核心是实质告知,而非仅仅签字。如果签署同意书时医生未就替代方案、风险概率进行说明,患方可主张侵犯知情同意权。若因此造成损害,医方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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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医院在患者昏迷时,未联系家属就切除了脾脏,怎么办? 答:紧急情况下,为挽救患者生命,在无法取得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手术。但如果患者并非生命垂危或并非紧急情形,则医院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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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昌吉的患者发现病历中既往病史被写成“无高血压”,但自己明明有高血压,这算篡改吗? 答:既往病史的如实记录是病历的基本要求。写错或漏写关键病史,属于病历记录瑕疵,若因此导致诊疗方案错误,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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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在外地旅游时发生医疗纠纷,想在乌鲁木齐起诉,可以吗? 答:医疗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若医院在外地,乌鲁木齐法院无管辖权,需要到外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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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独山子区的患者输血感染了丙肝,医院说血站提供的血没问题,找谁赔偿?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你可以直接起诉医院,医院赔偿后可向血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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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医疗纠纷官司一般要审理多久? 答:一审简易程序最长3个月,普通程序最长6个月。如果涉及司法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医疗纠纷平均审理周期普遍在1-2年,调取证据或重新鉴定会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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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对医院调解方案不满意,签了调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答: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情形,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撤销。但专业律师建议,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应仔细核对赔偿项目是否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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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呼图壁县的患者在诊所输液出现过敏性休克,诊所没有抢救药品,责任怎么认定? 答:诊所必须具备抢救条件,这是法定义务。未配备抢救药品和设备,导致过敏性休克未获及时抢救,可直接认定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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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在医院丢了东西,医院有责任吗? 答:病房属于医院管理的公共场所,医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财物丢失通常属于治安案件,与医疗过错无关,除非是监护不力导致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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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家属不清楚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能索赔哪些费用? 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每一项都需要证据支持,遗漏是常态,建议列清单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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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死亡,家属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什么条件? 答:被扶养人必须是死者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需提供无经济来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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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医院出院时让患者签“放弃一切权利”的协议,有效吗? 答:该协议属于免责条款,若涉及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通常认定无效。但签署该协议可能会影响后续诉讼中的一些事实认定,签字需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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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术后疼痛难忍,要求医院打止痛针,医生拒绝后患者心梗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答:拒绝止痛属于违反诊疗常规。若患者有高危胸痛或急性心梗的表现,医生未进行鉴别诊断而拒绝处理,属于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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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患者自行转院,途中病情加重,第一家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答:若患者病情不稳定,医方明知转院有风险但未劝阻或未安排医护护送,医方存在过错。若家属强行要求转院并签署“自动出院知情同意书”,医方责任可能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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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在医院病历封存后发现少了一页,能推定医院过错吗? 答:封存后病历缺失,且医方无法解释去向,属于未能完整提供病历资料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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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与医生发生争执后,医生在病历中写了“患者不配合治疗”,这算伪造吗? 答:带有主观倾向的记录若与事实不符,且影响后续治疗导致损害,可以主张病历不真实,要求提供监控录像等证据还原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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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做微创手术后留有后遗症,复查时医生说是“正常并发症”,家属如何辨别? 答:并发症分为“可避免的并发症”和“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如果是因操作不当造成的邻器损伤属于过错;如果是疾病自身发展导致的罕见并发症,医方可能免责。需要结合手术记录和影像学资料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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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在私立整形医院做手术失败,如何维权? 答:私立医院同样适用《民法典》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可起诉其违约或侵权。重点审查机构资质、主刀医师资质、麻醉资质,若无资质则属于非法行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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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出院后才发现病历上的出院诊断是错误的,导致后续保险拒赔,可以起诉医院吗? 答:可以。要求医院更正病历,并赔偿因错误诊断造成的保险理赔损失。若医院拒不更正,可通过卫健委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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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家属可以要求封存监控录像吗? 答:可以要求医院提供与诊疗活动相关的监控录像。若医院拒绝提供或声称已删除,可申请法院调查。若因医方原因导致监控缺失,可主张医方隐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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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对医院药费清单有异议,认为多收了钱,这属于医疗纠纷吗? 答: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可向医院医保办或卫健委投诉,要求退还多收费用并赔偿损失。与医疗过错行为无关,但可以作为谈判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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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需要二次手术修复,二次手术的费用能向医院索赔吗? 答:如果二次手术是因第一次手术的过错造成的后遗症或并发症,那么二次手术及相关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均属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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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医疗机构不配合法院委托的鉴定,不提供病历材料,法院会怎么判? 答: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认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即直接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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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乌鲁木齐的患者已去世,家属在诉讼中还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答:可以。死亡患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数额一般根据过错程度、后果严重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综合酌定,新疆地区一般支持在3万至5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