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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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瑕疵的司法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然而,临床实践中病历书写不规范、修改不严谨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深入剖析法院对病历瑕疵的司法审查路径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医患双方及法律从业者提供具有实操性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指南。

案例引入:一份存在涂改痕迹的病历

本案源于患者李某因“腹痛待查”入住某三甲医院普外科,行剖腹探查术后出现感染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医方存在误诊、延误手术时机等过错,且病历中手术记录与护理记录的时间存在多处涂改,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医方则辩称病历涂改系笔误后的规范修正,不影响病历内容的真实性,且已通过鉴定程序证明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围绕病历瑕疵的性质、真实性认定及举证责任转移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深入审查。

争议焦点分析:病历瑕疵是否必然导致过错推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病历记录中的涂改、时间不一致等瑕疵,是否构成“违法、违规销毁或者篡改病历资料”的法定情形,从而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对此,法院认为需要区分病历瑕疵的“形式瑕疵”与“实质瑕疵”,并逐项审查瑕疵是否影响病历的客观性、完整性与同一性。

法院认定:形式瑕疵不足以推定过错,但影响举证能力评价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病历虽存在多处涂改和页码不一致,但经司法鉴定机构比对,涂改处均能辨认原始记录内容,且未发现事后添加、删除关键诊疗信息的情形。手术记录与护理记录时间差可通过麻醉记录、收费记录等第三方证据相互印证,不构成实质性篡改。

据此,法院未适用过错推定规则,而是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综合评定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观察病情不细致、处置欠及时”等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最终判决医方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同时指出,病历瑕疵虽未导致直接推定过错,但在鉴定程序中对医方的举证能力产生了不利评价,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

实务指引:患方质证路径与医方抗辩策略

针对病历存在瑕疵的情形,建议双方围绕以下几项流程展开攻防:

第一步:区分瑕疵类型,固定初步证据。 患方应第一时间复印并封存全部病历(包括主观病历),对涂改、缺页、时间矛盾等部位进行标注,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注意区分是“笔误修正”(如划改后重新书写并签名、注明时间)还是“覆盖式涂改”(如使用涂改液、粘贴覆盖原始字迹)。

第二步:启动病历真实性异议程序。 在诉前或诉讼中明确提出书面异议,指出具体瑕疵位置与内容,并申请法院委托文书司法鉴定。鉴定范围包括:涂改处是否破坏原有字迹、不同笔迹的形成时间、打印病历的生成时间等。若患方对病历的同一性提出质疑,可申请对病历是否经过实质性修改进行鉴定。

第三步:申请专家辅助人协助质证。 医疗纠纷中病历专业性强,患方可申请具有临床医学背景的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说明病历瑕疵对诊疗事实认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病历所反映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掩盖了过错事实。

第四步:医方构建“合理解释+辅助证据链”抗辩。 医方对每一处瑕疵需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交配套证据加以佐证。例如:说明涂改系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的规范修正,同时提交麻醉记录、检验报告、医嘱系统留痕等第三方客观证据,印证病历记载的核心诊疗事实。若瑕疵系电子病历系统操作所致,应提交系统日志或后台操作记录。

第五步:推动进入实体鉴定程序。 在法院对病历真实性作出初步认定的基础上,积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需注意,鉴定机构通常会审查病历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即“病历评估”),若病历瑕疵不影响鉴定,则通过鉴定程序查明过错与因果关系;若病历因实质性篡改导致无法鉴定,则可能依据《民法典》条文推定医方过错。

案件启示与争议延伸

本案折射出医疗纠纷案件中一个普遍性困境:病历瑕疵的司法认定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法官拥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从近年裁判趋势看,法院正在从“重瑕疵形式”转向“重实质影响判断”,即着重审查瑕疵是否导致无法还原真实诊疗事实、是否破坏病历的证据链完整性、是否致使患方陷入举证困境。

对于医方而言,规范病历书写、杜绝事后补记与选择性修改是根本之策;对于患方而言,发现病历瑕疵后不应简单寄希望于过错推定规则,而应通过专业质证、申请鉴定、专家辅助人等手段,将瑕疵转化为对己方有利的诉讼资源。

【延伸思考】 若病历被认定为实质性篡改,则举证责任即告转移至医方,医方须就“诊疗行为无过错、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需提醒的是,即使获得过错推定,患方仍需就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的基础事实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不可忽视前期证据收集工作。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 (此处请粘贴具体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