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医方常以患者签署“风险自担”协议主张免责;劳务纠纷中,发包方也常以承包合同约定“工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作为抗辩。这类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本文以(2023)粤01民终17043号案为样本,解析定作人内部免责约定的对外效力,帮助受害人在类似侵权纠纷中快速锁定责任主体、高效维权。
一、案情回顾:承包人施工受伤,发包方以内部约定抗辩
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与丁某某签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某某承包室内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整体包工、包料。合同第三条3.2款约定:
“在腾空后的单独由丁某某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丁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丁某某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丁某某工人保险由丁某某负责。”
丁某某还向顺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工人文某某的工伤“负全责”。顺某公司据此主张,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认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赔偿请求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是顺某公司能否依据与丁某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免除其对受害人文某某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明确认定:
“顺某公司明知丁某某为不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资质的个人,仍将案涉工程交给丁某某,且其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一审法院判令顺某公司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并无不当。顺某公司虽主张其与丁某某之间签订的《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合同》有关于丁某某承担工人人身安全的约定,及丁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文某某的工伤负全责,但该等约定仅为顺某公司与丁某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以此为由排除文某某的合法权利,顺某公司若认为其与丁某某之间就相关费用存在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与本案无涉。”
这一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普适意义: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免责约定,不能对抗受害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无论是医疗纠纷中的“术前自担风险同意书”,还是工程纠纷中的“工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条款,本质上都属于内部风险分配安排,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
三、实务指南:面对“内部免责”抗辩的维权三步法
如果你在类似纠纷中遇到了对方以“内部协议”或“承诺书”推卸责任的情况,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锁定责任主体,审查是否存在选任过失
- 核查发包方/定作人是否审查了承包方的资质。本案中,顺某公司将工程交给无建筑资质的丁某某,被认定为存在选任过失。
- 在医疗场景中,审查医方是否将诊疗项目交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机构,同理可构成过错。
第二步:固定关键证据,击破“内部约定”抗辩
- 保存合同、承诺书、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本案中,顺某公司试图证明已垫付8000元,但因其转账给丁某某的款项未载明用途,法院未采信。
- 对于对方提交的“免责承诺书”,注意主张:该承诺仅对合同双方有效,不能排除受害人法定权利。
第三步:区分医疗费构成,关注医保垫付追偿
- 本案中,医保中心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文某某支付了17288.08元。一审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判令顺某公司向医保中心返还3457.62元、丁某某返还6915.24元。
-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受害人务必保留完整票据,明确“个人自付”与“医保支付”部分,避免后续追偿纠纷。
四、延展思考:内部约定不影响对外责任,但可内部追偿
本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顺某公司如认为丁某某应依合同承担责任,可另案向丁某某追偿。这一“对外连带负责、对内按约追偿”的规则,在多个侵权领域均有体现。
对于受害人而言,不要因对方拿出“协议”“承诺书”就放弃主张;对于企业而言,也不能以为签了“免责条款”就高枕无忧。合法用工、审查资质、落实安全措施,才是真正的“免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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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粤01民终17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