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不止于诊疗过错,更包括医保缴纳争议。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厘清“垫付医保费能否追回”的裁判规则与实操路径。
一、争议焦点:劳动者自行垫付的医保费及滞纳金,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为保障自身待遇被迫全额补缴后,能否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单位返还“单位应缴部分”和“滞纳金”?这既是社会保险法适用的难点,也是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边界问题。
二、裁判要旨:法院为何支持劳动者追偿?
1. 用人单位负法定缴费义务,未缴即属违法
判决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被告杨某与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有义务为被告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 劳动者垫付行为性质为“先行垫付”,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判决书明确引用山东高院解答并认定:“原告未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被告缴纳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性质上属于为原告先行垫付社会保险费用,被告请求原告返还该费用且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3. 滞纳金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
判决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按时足额为被告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被告补缴时产生滞纳金,原告应为支付滞纳金的责任主体。”
最终法院判决:限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杨某垫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和滞纳金部分)共计25330.93元。
三、实操指南:劳动者如何追回垫付医保费
第一步:固定劳动关系证据
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本案中,杨某通过此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双方自2015年9月至2020年6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不包括2020年1月和2月)。
第二步:自行补缴并保留凭证
前往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全额缴纳欠缴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务必保留: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明细、医保基金征缴收据、税收完税证明、银行缴费单等原始凭证。
第三步:计算可追偿金额
可追偿款项包括:单位应缴部分(不含个人应缴部分) + 因单位欠缴产生的滞纳金。本案中,杨某垫付总额28879.57元,其中单位缴纳12224.12元、个人缴纳3548.64元、滞纳金13106.81元。法院支持返还单位缴纳部分和滞纳金合计25330.93元,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第四步:申请劳动仲裁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按照山东高院解答及本案裁判观点,此类追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第五步:不服仲裁则起诉
若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者应积极应诉。本案即由用人单位起诉请求“无需支付”,法院最终驳回其诉求,支持劳动者。
四、延展与启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不仅面临行政征收风险,还须承担劳动者垫付后的民事追偿责任。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累积起来数额不菲,足以警示企业合规经营。
对劳动者而言,若遇到单位欠缴医保,不必忍气吞声,更不要因“仲裁不管社保”的误区而放弃维权。只要自己先行补缴,保留好凭证,就能依法向单位追偿。建议在补缴前咨询专业律师,精准计算金额,确保证据链完整。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劳动权益争议,或对社保补缴与追偿流程有疑问,欢迎进一步交流。您的合法权益,值得专业守护。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鲁0891民初2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