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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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交通事故外购药与自费检测费赔偿认定实务解析

导读: 医疗纠纷中,费用认定常成争议焦点。本文以真实案例切入,解析法院如何认定外购白蛋白与病原微生物检测费,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助您维权有道。

案例索引: (2023)粤01民终28347号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周某某(女,1949年出生)骑行自行车时与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周某某住院期间产生巨额医疗费,其中外购人血白蛋白费用10206元病原微生物检测费用6000元是否应获赔偿,成为二审改判的关键争议焦点。

一审核认为外购白蛋白无医嘱、检测费非必需,均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采信周某某主张,将上述费用计入损失,改判保险公司多赔偿数万元。这提示我们:医疗费并非限于住院清单,合理、必要的外购药品和检测支出同样受法律保护。

二、裁决要旨深度解析

(一)外购白蛋白费用为何获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该医院的《出院小结》中已明确载明‘加强营养支持、补充白蛋白’的内容,对照相关的医疗费清单中列明的白蛋白药品内容,结合周严新的年龄、伤情、住院治疗情况,周严新主张外购药白蛋白确有必要,并提交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且数额尚在合理范围,故本院认为,该项费用10206元应认定为本案的损失。”

前审未采信的理由是“无医嘱”,但二审通过出院小结中的治疗描述+住院清单里的同类药品+发票,形成证据链,判断外购药具备治疗必要性与合理性。这意味者,即便缺乏“外购医嘱”的形式要件,只要有实质医疗依据,法院仍可支持。

(二)病原微生物检测费为何获支持?

二审法院查明:

“周严新受伤入院期间,于2021年9月3日突发高热……于2021年9月7日转至ICU治疗,诊断考虑周严新存在重症××、多脏器功能障碍……对周严新的痰液进行病原微生物检测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点在于:

  • 检测申请单由主诊医生开具;
  • 检测项目与当时病情(重症感染、DIC)有直接关联;
  • 出院小结记载“痰液及血液NGS提示曲霉菌感染”,与检测项目对应。

因此,法院认定检测费6000元属于损失。

(三)非机动车方责任比例调整

原审判决按交警认定同等责任,确定机动车方承担50%赔偿责任。二审改判为60%,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差异的角度出发,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由韦宽对周严新的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为适当。”

这体现了法律对非机动车弱势地位的保护,交管部门的同责比例不等同于民事赔偿比例。

三、实务操作指南(三步法)

第一步:住院期间即保存三类凭证

  • 外购药:保留包装、发票、付款记录,请医生在病程记录中写明“白蛋白不足、患者外购”等字样;
  • 院外检测:保留检测申请单(需医生手写签名)、检测报告、发票;
  • 与医生沟通时,要求将外购治疗措施写入出院小结病程日志

第二步:起诉时整理“医疗合理性”说明

  • 制作表格,列出每笔外购费用对应的病情阶段、治疗目的、医嘱线索;
  • 引用病历中“低蛋白血症”“重症××”“感染”等诊断结论,建立因果关系;
  • 如条件允许,申请主治医师出具书面说明或出庭作证。

第三步:原审不支持时善用上诉救济

  • 本案周某某通过上诉获得改判,启示我们:一审未支持不意味着终局;
  • 上诉状中重点强调“临床必要性与合理价额”,而非仅重复“有发票”;
  • 参考本案,主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责任比例应上浮10%-20%。

四、侵权责任与医保垫付的交叉问题

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医保中心主张返还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的费用。二审在计算损失时,将医保待遇扣减后按责任比例返还医保中心,避免双重获偿。受害人应知晓:已报销的医保费用部分,不能再次向侵权人主张;但未获医保报销的自费部分,侵权人应全额赔偿。


作者: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粤01民终28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