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劳动者因病就医却因单位未缴社保而无法报销,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本文结合真实判例,拆解劳动争议中的“医疗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为你提供清晰的维权思路和实操步骤。
一、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苏0507民初6706号案件,原告王某某主张其在被告陈某经营的某加工场工作期间,因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产生了医疗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医疗费损失22402.25元。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某加工场系个体工商户,已于诉讼前注销,经营者陈某作为承继主体被诉。法院在查明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明确了未缴社保导致的医疗费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争议焦点一: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被告陈某抗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王某某以技术入股,且未在合作期间提出缴纳社保要求,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此未予采信。
法院认定原文:
“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某加工场、王某某在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同时,对于被告主张的“王某某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法院认为:
“陈某抗辩认为双方系合伙关系以及系王某某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这一步说明:劳动关系认定以生效判决为准,口头约定不能对抗法定义务;主张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三、争议焦点二:医疗费损失如何计算与承担
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损失,经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算,按照职工在职医保待遇,住院费用统筹报销20923.97元,门诊费用统筹报销1478.28元,合计22402.25元。
法院认定原文:
“某加工场未为王某某缴纳社保,导致王某某在职期间因病就医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应当由某加工场承担。鉴于某加工场已注销登记,其经营者陈某应当向王某某承担支付责任。”
可见,医疗费损失数额以医保经办机构核算的“应报销金额”为准,而非实际花费的全部金额。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经营者承担清偿责任。
四、实操建议与维权步骤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形,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
- 固定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保存完整。
- 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单位否认,先通过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案此前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是后续索赔的基础。
- 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核算:请医保部门出具“若正常参保可报销金额”的书面反馈,作为损失计算依据。
- 申请仲裁或直接起诉:若单位注销,可直接起诉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用人单位股东/出资人。
- 明确案由与诉讼请求:本案案由为“医疗保险待遇纠纷”,诉求应为“赔偿医疗费损失”,而非工伤保险待遇,避免混淆。
五、法律延伸与思考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约定“自愿放弃”来免除。即便劳动者曾在老家缴纳社保或另有收入来源,也不能替代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参保义务。本案还提示:个体工商户注销不是“跑路”的护身符,经营者仍需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劳动者在遭遇未缴社保导致医疗费无法报销时,应积极保留证据,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权。如对具体操作不熟悉,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苏0507民初6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