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 医疗纠纷中,医保统筹基金已垫付的医疗费,能否成为侵权人减轻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文结合(2024)粤01民终5283号判决,解析法院裁判规则,为受害人及保险理赔实务提供操作指引。
争议焦点:医保报销部分,侵权人能否主张扣除?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费赔偿是核心项目之一。当受害人部分医疗费已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时,侵权人常以“不应重复赔偿”“费用补偿原则”为由,主张扣除该部分金额。本案中,上诉人保险公司即提出:黄某住院医疗费57613.14元,其中25725.13元已由医保中心支付,原审未予扣除,违反费用补偿原则,造成重复报销。
判决原文:法院明确否定扣除主张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住院医疗费中虽然有25725.13元已经由医保中心支付,但该部分金额属于黄某诚应享受的医保待遇,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医保中心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于原审法院将其支付的上述医疗费判令给黄某诚没有异议,因此,保险公司以医保中心已支付部分住院医疗费为由,主张减轻其医疗费的赔偿数额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同一判决中,法院对另305.24元门诊费争议亦作出认定:
“黄某诚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了2023年7月27日和8月11日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门诊病历及医疗费清单,二审中,黄某诚补充提交了医疗费发票,足以证实……保险公司以没有提交医疗费票据为由,对医疗费305.24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纠正了原审案件受理费核定错误。
三层递进:裁判规则与实务操作步骤
第一层:法律逻辑——医保待遇不减轻侵权人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侵权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民法)调整范畴,两者法律基础不同、责任主体不同、权利性质不同。受害人获得的医保报销,系其履行参保义务后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来源于社会统筹基金,并非侵权人支付。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系法定,不因第三人的给付而减轻。若允许扣除,无异于让侵权人因受害人享有社会保障而获利,有违公平原则。
第二层:操作指引——受害人如何有效主张医疗费赔偿
- 完整收集证据。 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费清单、正式发票(含医保结算单)务必全部保存。即便部分发票遗失,有门诊记录、清单佐证亦可主张。
- 明确列出费用明细。 立案时制作《治疗费用统计表》,逐笔列明金额、日期、费用类型,便于法庭核对。
- 区分不同法律关系。 医保中心是否追偿、如何追偿,属于医保机构与受害人的内部关系,受害人无需因此主动放弃任何赔偿主张。
- 关注诉讼费数额。 若诉讼中减少诉求金额,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时申请退还多缴费用。
第三层:保险理赔应对——保险公司抗辩的边界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常以“第三方已报销”“超出保险范围”为由拒赔。但依本案规则,医保支付部分不属于保险免赔事由。保险机构若主张扣减,须举证存在商业三者险条款明确约定、且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抗辩难以成立。
结语与建议
本案确立的规则对医疗纠纷维权具有普遍参考价值:医保报销≠免除侵权人赔偿义务。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等人身损害赔偿中,无需因已报销的医保费用而缩减索赔范围。如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系统整理医疗票据与报销记录,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医保中心是否就医保垫付部分向侵权人另行追偿,亦值得关注。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粤01民终5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