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除了诊疗争议外,社保缴纳问题引发的医疗费报销纠纷日益常见。本案聚焦一个核心争议: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患病时无法享受医保待遇,这笔医疗费由谁承担?法院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重要警示。
一、争议焦点:补缴社保后,企业是否仍需赔付医疗费?
原告某某公司主张,已为被告补缴社保,且被告未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因此无需承担全部医疗费。被告沈某则认为,因公司未及时缴社保导致医疗费无法报销,公司应全额赔偿。
判决书原文记载: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无需向被告支付医疗费27,807.6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3年2月3日入职原告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2月3日至2025年2月2日,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入职时,原告即告知被告试用期转正后会补缴社保。之后,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4月25日补缴全部欠缴的社保费用,亦确保被告能于2023年5月享受社保权益,故被告的部分损失与原告无关。此外,被告未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导致在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30日产生8笔合计589.66元的费用,如被告告知原告前述情况,完全可以避免损失。同时表示,即使原告需承担27,807.60元的医疗费损失,也应只承担85%的医保部分,15%的自费部分不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沈某辩称,其提前一个月转正,发放工资时其发现原告未为其缴纳社保,原告遂承诺下月补缴,后原告虽为被告补缴了社保,但事实上造成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况且,原告对其生病的情况系知晓的,不存在未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情况。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二、法院裁定:未及时申报社保,企业承担全额赔付
法院查明,被告于2023年2月3日入职,原告直至2023年4月21日、25日才分别申报3月和2月社保。被告在2023年4月24日至5月13日期间自费支出医疗费28,052.27元,其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金额为244.67元。
判决书原文明确: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自缴纳社保的次月起可享受医保待遇。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系于2023年2月3日入职原告处,而原告直至4月才为被告申报2月及3月社保,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享受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13日的医疗保险待遇,原告应承担给付义务。至于原告称2023年4月24日至4月30日期间医疗费589.66元属于可以避免的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某某中心核查结果,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金额为244.67元,扣除该部分费用后,原告应支付被告医疗费27,807.60元。原告又称27,807.60元中的15%系被告自费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如下:
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沈某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13日期间医疗费27,807.60元。
三、维权实操:员工主张医疗费损失的三个步骤
- 第一步:固定关键证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医保中心核查回执等。本案中,医保中心的核查结果直接确定了不属于报销范围的金额,是计算损失的核心依据。
- 第二步:书面催告并留痕。发现单位未缴纳社保后,应及时通过微信、邮件或书面函件向单位提出异议,要求限期补缴。若单位口头承诺“转正后补缴”,务必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对方以“未防止损失扩大”为由抗辩。
- 第三步: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在仲裁时效内(通常为一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因未缴纳社保导致的医疗费损失。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本案即经仲裁后诉至法院,最终获得支持。
四、延伸:社保缴纳是“必答题”而非“选做题”
本案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社保缴纳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任何“试工期不缴”“转正后补缴”的拖延做法都会埋下纠纷隐患。即便事后补缴,也无法追溯报销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仍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医疗费因单位过错无法报销时,不要忍气吞声,应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立即整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沪0101民初4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