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民事指定管辖

乌鲁木齐医保补缴后单位追偿个人费用的法律争议与实务路径

医疗纠纷中,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的责任分担是极易引发争议的环节。当用人单位替员工垫付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医保费用,能否向员工追偿?又因何种程序障碍导致案件移送?本文结合(2024)皖07民辖14号民事裁定书,剖析该案背后的核心法律问题,并给出实务操作路径。


一、争议焦点:单位补缴医保后,能否要求员工承担个人部分?

在本案中,铜陵某麻业有限公司因未及时为员工王某某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经行政催缴,公司一次性补缴了全部费用。但公司诉称,其中包含应由王某某个人承担的6800.48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及185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合计8650.48元,王某某拒绝承担。

判决书原文载明:

“铜陵某麻业有限公司诉称:1、王某某向铜陵某麻业有限公司支付应由其承担个人部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800.48元、个人部分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1850元,合计8650.4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

同时,公司陈述了关键事实:

“社保补缴系统只能由单位统一完整缴纳,不能拆分,现铜陵某麻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中包括了应由王某某承担的个人部分的费用8650.48元,该部分应由王某某向铜陵某麻业有限公司支付。”

从法律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本应由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补缴后,员工个人部分并未实际扣除,因此单位垫付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本案中,公司仅主张个人部分,未要求滞纳金,符合费用分担的基本原则。


二、程序障碍:管辖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案的另一个程序性焦点在于,原受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因被告身份特殊,无法继续审理。判决书载明: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某某系该院工作人员吕某某配偶,不能行使管辖权。”

这一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据此,上级法院最终裁定:

“本案由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处理步骤:

  1. 法院主动审查:发现当事人或代理人系本院工作人员近亲属,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主动报告。
  2. 报请上级法院:原审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时,无权自行移送其他同级法院,必须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 上级法院裁定:上级法院审查后作出指定管辖裁定,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被指定法院。
  4. 当事人配合:案件移送后,原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当事人无需重复举证。

三、实务指导:单位补缴医保后追偿个人费用的操作步骤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在补缴医保后向员工追偿个人费用,可参考以下路径:

  1. 取得官方欠费证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欠费证明》,明确欠缴期间、总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
  2. 获取行政决定书:税务局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固定缴费义务依据。
  3. 完成补缴并留存凭证:单位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后,务必保留银行转账回单、税务发票或执行裁定书等支付凭证。
  4. 书面催告员工:向员工发出书面《催告函》,列明个人应承担金额及支付期限,并保留送达证据。
  5. 依法起诉:若员工拒绝支付,单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三年)及证据完整性。

结语与延展

医保补缴追偿纠纷,既要解决“单位与个人分担比例”的实体争议,也需处理“法院回避与指定管辖”的程序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存在过错,若被社保部门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通常由单位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员工。而员工个人缴费义务虽不能免除,但单位追偿时也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如您正面临类似医保补缴追偿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对策。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7民辖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