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患病后无法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是极易引发争议的痛点。本文以案号为(2023)苏0891民初5540号的真实判决为切入点,深度解析“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约定是否有效、医疗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等问题,为读者提供可操作的维权路径与合规建议。
一、争议焦点: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能否免责?
本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主张,劳动者胡某乙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综合工资含公司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在内”,系其本人自愿要求不缴纳社保,因此不应由公司承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被告家属则坚称公司从未缴纳社保,应全额赔偿。双方围绕“自愿放弃”约定的效力及责任归属,针锋相对。
二、法院裁判观点:法定义务不可通过约定免除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未为胡某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胡某乙自行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事实清楚。对于原告的免责主张,判决书明确写道:
“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胡某乙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导致胡某乙无法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针对“自愿放弃”的约定,判决书进一步指出:
“即使原告主张属实,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故不能据此作为其减免自己法定义务的依据。”
这一段话是本案的“题眼”。它确立了三个关键规则:
- 社保缴纳是强制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而消灭;
- 用人单位必须举证“工资中已发放社保费用”,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违反社保法律的行为无效,单位不得以此为由逃避赔偿责任。
三、医疗待遇损失的计算方法与维权步骤
(一)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
- 医疗费中职工医保可报销而未报销的部分;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产生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本案中,胡某乙住院花费医疗费809358.73元,其中城乡居民医保报销437574.42元,个人实际支付371784.31元。原告辩称即便有损失也是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的差额,但未提供任何核算依据。
(二)法院如何酌定损失数额?
由于胡某乙先后在多家不同等级医院治疗,用药情况复杂,经原、被告及法院多方咨询医保部门,均无法精确核算职工医保可报销数额。判决书载明:
“本院酌情可参照淮安市医保待遇报销相关政策规定,并考虑到劳动者不能享受双重保险待遇,根据胡某乙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治疗产生医疗费的数额以及其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数额、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般报销比例差额等情况,认为劳动仲裁委裁决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200000元较为合理。”
这意味着,当损失无法精确计算时,法院会结合当地医保政策、实际医疗费、居民医保已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平均报销比例等因素综合酌定,而非简单按当事人主张全额支持。
(三)维权实操步骤
如果你或家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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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证据
保存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或未缴证明)、全部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死亡证明等。 -
向医保部门咨询
了解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在相同医疗费用下的报销差额,必要时请医保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或计算口径。 -
申请劳动仲裁
在法定时效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支付医保待遇损失、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病假工资。 -
诉讼阶段申请调查令
若仲裁未支持,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向医保部门调取可报销标准。注意保留咨询记录,以证明无法精确核算的原因。 -
主张合理酌定
当精确核算确实无法实现时,可参照本案思路,请求法院根据医保报销比例差额、实际自付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四、延伸:病假工资认定的启示
本案还涉及病假手续问题。胡某乙住院期间没有亲自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条,原告主张其属于旷工,不应支付病假工资。法院认为:
“胡某乙住院期间客观上已无法前往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其家属因需要陪护也不应强求亲自去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故其子胡某甲在胡某乙住院不久已经将该情况告知原告方,可视为履行了请病假手续。”
这提醒用人单位:员工因病住院无法办手续时,家属告知同样有效。只要员工处于医疗期内,单位就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不能以“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按旷工处理。
结语
社保是劳动者的“安全网”,也是企业合规的底线。实务中,部分企业用“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规避成本,看似省了钱,一旦员工罹患重病或身故,企业面临的赔偿可能高达数十万元。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支付医疗待遇损失20万元、丧葬补助金9624元、抚恤金43307元、病假工资9715元,合计262646元,扣除已付2万元,仍需支付242646元,教训深刻。
建议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同时可额外投保商业补充医疗险,转嫁风险。劳动者若遭遇未缴社保,切勿签署“自愿放弃”文件,并注意保存工资条、社保查询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如需个案分析,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苏0891民初5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