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和医疗纠纷交叉地带,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后“索赔无门”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围绕一起真实案例,从争议焦点入手,解读法院为何认定超龄入职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为遭遇类似困境的劳动者提供具体维权思路。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22年6月,年逾五十的李某某入职某建设工程公司从事市政绿化工作。2023年,李某某因手臂肌肉拉伤产生医药费1120元。她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应支付该笔医药费。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若成立,则可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下的待遇;若不成立,则只能走一般民事侵权或劳务纠纷路径。
二、法院认定:超龄入职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年满五十周岁,根据前述规定,原告在入职被告公司时,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段话表明,达到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以“劳动关系”为请求权基础主张医疗待遇。
同时,法院对李某某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工作受伤的事实,且原告举示的相关付款凭证、收条的人员身份信息无法确定,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医疗费缺乏基础的事实依据”,最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的深层解析
从法律逻辑上看,该焦点可以拆解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授权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强制性规定,发生工伤时也一般不能通过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证明。 本案中,李某某向法庭提供的收条载明“右手韧带受伤在贵州某医堂苗药理疗费用”,但收款方身份信息模糊,无法确认与工作人员、与本次工作有关。法院在认定主体资格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再次否定其主张。这提示:即便以劳务关系或侵权纠纷起诉,依然要承担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的举证责任。
四、具体方法和步骤:超龄劳动者受伤后如何维权
如果你与李某某情况类似,不妨按以下步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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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 保留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现场照片或视频;
- 受伤后就诊时,要如实向医生陈述“工作时受伤”,并由医生在病历中记录,必要时请工友作证;
- 保存所有医疗费票据原件和支付凭证,收款方信息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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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部门咨询工伤认定可能 虽然超龄人员一般不认定工伤,但部分地区已出台特殊规定,或用人单位实际上为该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仍可尝试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即使不予受理,也要取得书面《不予受理决定》,为后续诉讼留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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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 不构成劳动关系,不代表不能索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用人单位在安全保障、劳动保护方面存在过错,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起诉时要注意:被告主体明确,诉由准确,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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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诉讼时效与管辖 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劳务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五、延展建议:从纠纷解决到事前防范
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不能因聘用超龄人员而免除劳动保护义务。更积极的方案是——
- 用人单位为超龄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以转嫁用工风险;
- 超龄员工自身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旦发生医疗费用可先行报销,减少个人压力;
- 双方书面明确劳务关系、报酬标准、保险条款,避免日后争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医疗费用无法主张的困境,请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由律师帮您梳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挑选正确的请求权基础。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渝0105民初199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