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保险待遇争议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常见的矛盾焦点。当劳动关系进入“中止状态”,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承担医疗保险费?职工自行垫付后能否追偿?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又能否获得支持?本文结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3民终5884号判决,为您拆解裁判规则,提供可操作的维权路径。
一、案件基本脉络
冯某系孟津县某某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供销社)的全民固定工,自1980年10月起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4月,因供销社土地出让,冯某承包的经营门市部需拆迁,双方未能就安置及补偿达成一致,供销社自2013年5月起停止收取承包金,原承包合同中止履行。2020年,经劳动仲裁确认双方自1980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13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冯某2021年5月退休,后以灵活就业身份补缴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单位追偿单位应承担部分,并主张待岗期间生活费,一审部分支持医保费后,双方均不服,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有二:一是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单位是否应返还职工垫付的医保单位部分;二是待岗八年期间的生活费是否应支付。
裁判要旨一:单位应支付正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垫付医保费。 二审法院认为:“已生效的孟劳人仲案字[2020]021号仲裁裁决确认:冯某与某某供销社自1980年10月至2020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13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基于此,一审判决供销社支付冯某垫付的2003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医保单位缴纳部分,二审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二: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审法院指出:“该期间冯某与某某供销社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冯某主张的2013年5月至2021年5月生活费不予支持。
三、实务操作:如何追偿垫付的医保费?
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状态
务必先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你和单位在社保欠缴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存在“中止”情形。本案中,冯某正是先取得生效仲裁裁决,才为后续追偿奠定基础。若仲裁已认定劳动关系中止,则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需另循法律依据。
第二步:区分“正常存续”与“中止”时段
单位仅对劳动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的社保缴费承担法定责任。本案中,冯某补缴的医保费被划分为两段:
- 2003年10月至2011年6月(93个月):属于社保法实施前欠缴补收范围,单位应承担5086.11元;
- 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22个月):属于社保法实施后一次性补缴所缺月份,单位应承担9186.1元。
计算依据是洛阳市相关医保政策文件,法院据此区分了“补收范围”和“一次性缴纳所缺月份”的不同处理规则。
第三步:收集并固定缴费凭证
保存好社保中心出具的《缴费征集单》、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医保个人参保证明等。本案中,冯某提交的《缴费征集单》详细列明缴费起止期、基数、单位金额和个人金额,成为认定单位应承担数额的关键证据。
第四步:主张垫付时注意范围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职工自行垫付后有权向单位追偿“单位应承担部分”。但需注意,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如本案2013年5月后)的医保费,因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单位无支付义务。因此,追偿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正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第五步:对待岗生活费须证明“单位原因”及“提供劳动”
本案中,冯某主张2013年5月至2021年5月待岗生活费96000元,但法院认为“冯某未向某某供销社提供劳动,某某供销社也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予支持。即便冯某援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生活费条款,法院仍以劳动关系中止为由排除适用。实务中,若想主张待岗生活费,必须举证: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未解除;你未提供劳动系单位单方原因;双方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单纯以“单位不安排工作”为由,在劳动关系已被认定中止的情况下,极难获支持。
四、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本案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带来深刻启示:
对于劳动者:社保缴费记录务必定期查询,发现欠缴及时主张;补缴时尽量通过单位办理,避免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补缴——虽然本案法院认可了追偿权,但灵活就业补缴可能导致单位责任范围难以准确界定,且滞纳金、利息等损失可能无法全额获偿。
对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中止不等于劳动关系解除,但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休眠”状态。若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安排工作,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待岗待遇、社保承担方式,避免事后争议。
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按以下路径行动:
- 立即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缴费记录,下载《缴费征集单》;
- 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状态;
- 保留所有垫付凭证及政策文件;
- 在法定时效内(劳动争议一年)提起诉讼。
司法裁判并非冰冷的法条叠加,而是对历史遗留问题与法定责任边界的审慎平衡。理解“劳动关系中止”的法律效果,是维权成功的关键一步。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豫03民终5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