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劳动争议调解 #用人单位分立 #医保费欠缴 #劳动仲裁 #劳动者维权

乌鲁木齐单位分立欠缴医保 实际用工单位担责

医疗纠纷中,劳动者退休时发现原单位多年未缴医保,又恰逢原单位已经分立,该向谁追讨?内蒙古赤峰中院一则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实际接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历史欠缴医保费的责任。本文结合案号(2025)内04民终638号判决书,梳理争议焦点、裁判规则与维权步骤,帮助劳动者依法拿回自己垫付的医保费。

一、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分立后,历史欠缴医保费由谁承担?

本案中,叶某曾在巴林左旗某局工作,2002年至2010年期间该局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后该局于2012年分立为巴林左旗某某中心和某巴林左旗分公司,叶某被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接收。2023年叶某办理退休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自行补缴了13444.25元。这笔钱该由分立后的哪个单位返还?

二审法院明确写道:

因巴林左旗某局已于2012年分立为巴林左旗某某中心和某巴林左旗分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是实际的用人单位,与叶某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支付叶某垫付的医疗保险费并无不当。

可见,判断责任主体的关键不是“谁在分立协议中承诺承担”,而是“谁是分立后实际接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二、裁判规则:三个层次认定责任

1. 未缴医保是损害,劳动者垫付后可追偿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原单位未缴,导致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职工不得不自行补缴。此时,用人单位的不作为已给职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职工有权要求返还垫付款。一审判决也指出:“叶某代缴后使得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劳动保险争议标的已经消灭,叶某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并无不当。”

2. 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处理此类争议的核心依据。只要原单位分立了,就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本案中叶某被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接收并纳入统一管理,故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成为责任主体。

3. 内部分立协议不能对抗法律义务

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曾主张,根据分立协议,2012年3月31日以后的费用才由其承担,之前的应由某中心负责。法院未采纳该抗辩。因为单位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改变法律对于实际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某巴林左旗分公司需返还叶某垫付的医保费10083.19元(含单位应缴部分)。

三、劳动者维权具体步骤

结合本案,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形,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 梳理欠缴事实: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个人缴费记录,确认欠缴期间及补缴金额;同时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退休审批表等证明用工关系及原单位分立情况的材料。
  2. 自行补缴并保留凭证:在办理退休时,如因单位欠缴导致缴费年限不足,可先行补缴,务必保留缴费票据或电子凭证。补缴完成后,你便获得了向单位追偿的权利。
  3. 向实际用人单位发函:以书面形式向当前接收你的单位提出返还申请,写明欠缴期间、补缴金额及法律依据,并通过EMS等可留痕方式邮寄,注明“要求返还垫付医保费”。
  4. 申请劳动仲裁:若单位拒绝返还,应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 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若仲裁不予受理,也可直接起诉。本案中,叶某起诉后法院依法受理并支持了其请求,说明“垫付后再追偿”是一条可行的司法救济路径。

四、延展与提醒:分立协议不是“挡箭牌”

在国有企业改制、单位分立过程中,常有内部协议约定债务归属,但这只能约束协议各方,不能对抗劳动者。即使某巴林左旗分公司认为某中心应承担原某局的义务,也应先行向劳动者履行,再依据分立协议另行追偿。劳动者切勿被“找原单位去”的说辞误导。

如果你正面临退休时发现单位欠缴社保、原单位已改制分立等复杂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责任主体,收集证据并启动程序。早一步行动,早一分保障。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内04民终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