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的众多类型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导致职工退休时需自行垫付巨款补缴的情况,往往最让普通人感到无助与愤慨。这不仅是钱的问题,更关乎退休后的医疗保障能否落地。本文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一份赤峰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为您抽丝剥茧地分析“单位分立后,历史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该由谁承担”这一关键争议焦点,并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
一、争议焦点:单位“一分了之”,历史欠账谁来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职工在A单位工作期间,A单位欠缴医保。后A单位分立为B、C两个单位,职工被划分至B单位。那么,这长达数年的医保欠费,究竟该由B单位承担,还是C单位承担,亦或是职工自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夏某系原巴林左旗广播电视局职工,2001年至2009年在职期间,原巴林左旗广播电视局未为夏某缴纳医疗保险,2021年5月夏某办理退休手续时,因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足,夏某自己补缴了医疗保险费55901.5元。
- 背景:夏某在原单位工作近十年,单位却未缴纳医保。
- 导火索:办理退休时发现缴费年限不足,无奈之下自己掏了腰包。
- 困境:原单位已经“消失”,变成了两个新单位,追讨无门。
二、层层递进:从判决书看责任主体的认定逻辑
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又是如何一步步锁定责任方的?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拆解。
第一步:锁定责任主体,适用“承继规则”
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能因为原单位分立就免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判决书原文引用:
“因巴林左旗广播电视局已于2012年分立为巴林左旗某中心和某巴林左旗分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分立前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 具体方法:
- 明确“实际用人单位”:看职工在单位分立后,档案关系、工作管理由哪个新单位承接。本案中,夏某被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接收,并纳入统一管理。
- 忽略内部协议:即使分立单位之间有内部协议划分债务,也不能对抗劳动者的合法主张。
- 结论:某巴林左旗分公司就是“实际用人单位”,应承担原单位的义务。
第二步:厘清垫付性质,法院支持返还
某巴林左旗分公司上诉称,职工自己垫付后,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争议。法院对此予以否定。
判决书原文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案中夏某已经代缴完毕,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已经无需再向用人单位追缴,夏某已无法通过行政方式获得救济。夏某代缴后使得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夏某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并无不当。”
- 具体方法:
- 理解“垫付”本质:职工垫付的钱,本应由单位承担,职工是替单位履行了法定义务。
- 区分行政与民事:如果单位欠缴,行政机构可责令补缴。但职工已经垫付,行政追缴的标的已不存在,职工因此受损,单位因此获益,属于民事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 结论:职工有权直接起诉要求返还垫付款。
第三步:计算返还数额,责任比例有依据
单位未缴,但职工个人应缴部分本就不该由单位承担。因此,法院并非判决单位返还全部金额,而是依法计算了单位应承担的比例。
判决书原文引用(一审判决):
“根据赤政发[2000]013号《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规定,夏某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55901.5元中,代某巴林左旗分公司缴纳部分为41926.13元。”
- 具体方法:
- 查找当年政策文件:确定当年当地的医保缴费比例,如本例中单位6%、个人2%。
- 计算单位份额:将职工垫付的总金额,乘以“单位缴费比例/总缴费比例”得出单位应返还的金额。即55901.5元 × (6% / 8%) ≈ 41926.13元。
- 结论:职工只能要求单位承担其法定缴费义务部分,个人部分仍需自己承担。
三、终审判决:责任边界最终厘清
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维持原判,并对责任主体问题再次明确。
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案中,巴林左旗广播电视局分立后,夏某由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接收,纳入某巴林左旗分公司统一管理,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是实际的用人单位,与夏某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支付夏某垫付的医疗保险费并无不当。”
最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8.15元,由中国某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负担。”
至此,某巴林左旗分公司作为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被依法判决承担其应负的医保费用返还责任。
四、案件启示与行动指南
这则判决不仅是对个案定纷止争,更具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对于正在遭遇或即将面临类似困境的劳动者,以及处于改制、分立过程中的企业,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对劳动者的建议:
- 保留证据:务必保存好工资条、工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 垫付留痕:如果退休前必须自行补缴,务必从单位账户或通过能体现单位名义的渠道缴纳,并保留所有银行转账凭证和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票据。
- 及时维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虽然本案跨越多年,但关键争议发生在2021年补缴之后,诉讼时效并未过。遇到问题应尽快咨询专业人士。
-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 法定义务不可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任何形式的“历史遗留问题”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 分立协议仅是内部约定:单位间的责任划分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主动梳理风险:改制、分立时,应妥善处理历史欠费问题,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内04民终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