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是职工的“保命钱”,可当原单位分立、历史欠费无人认领,职工被迫自行垫付时,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一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本文结合判决书原文,深度解析“用人单位分立后,历史欠缴医保费用由谁承担”这一争议焦点,为您提供可操作的维权路径。
一、案件脉络:一场跨越十余年的医保补缴风波
- 2001-2009年:职工魏某在原巴林左旗某局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
- 2012年3月:原单位因体制改革分立为巴林左旗某中心与中国某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巴林左旗分公司”),魏某被划入某巴林左旗分公司。
- 2018年10月:魏某办理退休时,因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自行垫付25,181.46元补缴费用。
- 2024-2025年:魏某诉至法院,要求分立后的两单位返还垫付款。一审判决某巴林左旗分公司返还18,886.10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接历史欠费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单位分立后,谁应为分立前的社保欠费买单?
某巴林左旗分公司上诉主张:“2012年3月31日因体制改革需要,某巴林左旗分公司从原巴林左旗某局分出……本案的费用产生在原巴林左旗某局期间,故应由某中心承担。”同时还主张该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然而,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由于魏某由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接收并纳入统一管理,该公司即为“实际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义务。
三、判决解析:三步锁定责任主体
第一步:确认“实际用人单位”身份
判决书指出:“巴林左旗某局分立后,魏某由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接收,纳入某巴林左旗分公司统一管理,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是实际的用人单位,与魏某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确定责任主体的核心前提——谁接收了职工,谁就承接劳动关系的全部权利义务。
第二步:区分历史欠费与分立后缴费义务
对于某巴林左旗分公司“2012年后一直缴纳社保”的辩解,法院并未采纳。判决书认定:2002年至2009年期间原巴林左旗某局未为魏某缴纳医疗保险,致使魏某退休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用人单位的行为给职工造成损害。分立前的欠费义务,不因分立后的正常缴费而免除。
第三步:按法定比例划分返还金额
法院依照《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认定魏某垫付的25,181.46元中,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为18,886.10元,最终判决某巴林左旗分公司返还该笔款项。
四、维权实操:职工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 步骤 | 具体操作 | 法律依据/要点 | |------|----------|---------------| | 1. 收集证据 | 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退休审批表、补缴凭证 | 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欠费事实 | | 2. 行政投诉 | 先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若已自行补缴则留存行政处理结果 | 《社会保险法》第63条:社保征收机构可责令限期缴纳 | | 3. 确认责任主体 | 查询原单位分立、合并的工商档案或改革文件 | 确定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 | | 4. 劳动仲裁/诉讼 | 若行政手段无法解决,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起诉 | 法院可受理“代缴后返还”纠纷,判决书中明确“魏某代缴后使得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欠缴情况,劳动保险争议标的已经消灭,魏某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并无不当” |
五、延展思考:合法权益需要主动守护
单位分立不是“免责金牌” ,接收职工的企业必须承继全部历史劳动义务。本案判决的核心启示是:
- 职工垫付≠单位免责——代缴行为消灭的是欠费状态,不消灭单位的赔偿责任。
- 劳动仲裁不是唯一途径——当职工已自行补缴、行政追缴失去意义时,法院可直接受理返还之诉。
- 关注退休节点——办理退休时发现缴费年限不足,务必保存所有补缴凭证,这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
如果你是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请务必保留凭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你是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过程中务必明确债务承继方案,否则“接人”就意味着“接责”。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内04民终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