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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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医疗纠纷再审中劳动关系认定举证责任解析

医疗纠纷中,劳动者主张医疗保险待遇时,往往要先过“劳动关系确认”这一关。若劳动关系无法成立,后续所有待遇请求都将失去根基。本文通过一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案件,聚焦“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核心争议焦点,解析法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审查证据关联性,并为当事人提供可操作的风险防范路径。


一、争议焦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本案看似是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但法院审查的起点是“王某与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5)渝民申2397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

“本案系王某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故王某依法应就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王某必须首先证明自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进一步主张医疗待遇。这一认定确立了案件的根本前提,也决定了王某败诉的关键。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王某主张其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他应当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院不会主动为公司“自证清白”,而是看王某能否拿出足够证据。

三、证据审查三步法:关联性、单方陈述、合意形成

从本案裁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审查劳动关系证据时,遵循了清晰的“三步法”:

第一步:排除关联性不足的证据。 王某提交了住院费用清单、病例等,但法院认为:

“住院费用清单、病例等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并无关联性。”

这些材料只能证明医疗支出和病情,无法证明其受公司管理、从公司获取报酬,因此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时,务必选择与待证事实有直接逻辑关联的材料,而不是堆砌无关文件。

第二步:识别单方陈述的局限性。 王某提交了报案书,但法院认为:

“报案书仅是王某的单方陈述。”

单方陈述在无客观证据佐证时,证明力极低。如果当事人曾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投诉,应同时提交受理回执、调查笔录等第三方文件,而非仅仅提交自己书写的材料。

第三步:审查“合意”是否形成。 法院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后发现:

“王某与韩某某并未就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任何协商,不能体现某某公司具有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这是最核心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提供劳动、支付报酬达成的合意。缺少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劳动条件等核心条款的协商,即使双方有联系、有合作,也只能认定为临时性劳务或未完成磋商。当事人应保留包含上述条款的书面合同、招聘信息、工资转账备注、考勤记录等,主动证明双方达成合意。

四、程序权利保障:区分“实质不公”与“形式瑕疵”

王某还主张一审、二审程序违法,包括实习律师以律师身份出庭、法院未通知韩某某到庭等。对此,法院逐项回应:

“韩某某并非本案当事人,不存在是否应出庭的问题;某某公司委托两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活动,充分行使了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可见,程序违法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当事人若有程序异议,应在庭审中及时提出并记录在笔录中,而非事后笼统主张。建议当事人在开庭前后仔细核对庭审笔录,对争议程序问题至少保留书面异议。


结尾延展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的成功维权,核心在于劳动关系证据链的完整。入职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工牌工服等一切能体现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材料。事故发生后的就医记录、费用结算清单同样要系统保存。若已进入诉讼,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准确评估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是医疗待遇纠纷的第一道门槛,迈过它,才能进一步争取应有的保障。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渝民申2397号